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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厅管理规定
2012-10-30 00:00  

1、持本人借阅证(校园卡)借书,借书时将所借图书放在出口处的桌子上,从通道出去后在读卡机上刷卡,并取所借图书。

2、学生每证(校园卡)可借图书4册,借书期限为30天, 最短还书期限为2天,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;教工每证(校园卡)可借图书5册,借书期限为180天,最短还书期限为2天, 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;到期不归还也未办理续借手续的,每超期1天缴滯纳金1角。

3、进入书库前应将书包等物品放入存包柜,贵重物品如钱包、手机等请随身携带。

4、应妥善保管本人借阅证(校园卡),如有丢失,请即到借阅书库办理挂失手续. 如转借他人使用或因本人保管不当造成书证被使用的,由持证人负责。

5.休学、退学、毕业离校需在A0一楼第一借阅厅办理相关手续。

6、借阅图书时应检查图书是否完好,应爱护图书条码及书标,如有损坏照价赔偿。

7、丢书赔偿:若有超期情况,需首先结清图书超期违约金,再按以下规定赔偿:

如能买到同样的书赔偿,交5元数据加工费;

若买不到同样图书,2001年(含)之后出版且馆内复本超过3本的按原价2倍赔偿,馆内复本低于3本(含3本)按原价3倍赔偿;

2000年(含)-----1996(含)年之间出版的图书根据情况按原价4倍赔偿。

1995年(含)之前出版的图书根据情况按原价5倍赔偿。

8、借书应办理借书手续,如未办理手续,视为盗书。偷窃图书者视情节按书价的20—50倍赔款,停借1个月,直至取消借阅和通报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。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 原则上也作为窃书处理:

(1)捡来或盗用他人借阅证(校园卡)借书者;

(2)用已挂失的借阅证(校园卡)借书者;

(3)调包还书,以废换好及类似的借还书作弊行为;

9、故意损坏图书参照第7条处理。

10、检索机输入本人学号后(初始密码也为学号)可检索书库内图书信息,可查阅本人借还记录。检索机不得随意退出检索程序,不得关机,违者取消借阅资格。

11.保持书库安静、卫生,不能影响他人借阅图书,查阅图书时应将图书放回原处,不得乱丢乱放。如有违者,做停借一个月处理。

12.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还回本学期所借图书,同时借阅假期图书,所借阅的假期图书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还回,如未在开学后一周内还回,将按“学生30天、教工180天”借期计算做超期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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